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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国家司法救助”

需要国家司法救助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时间:2023-08-07

来源: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隋金玉

录入:苏雯

审核: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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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伤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3.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的;
    4.通过社会救助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5.法人、其它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
    6.不应给予救助的其它情形。
    五、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六、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材料
    1.来访。申请人可直接到附近的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邮寄。请将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等邮寄至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3.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操作,并将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需咨询相关情况的,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可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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