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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之校园保护篇

时间:2024-03-04

来源:本站

作者:郭昊

编辑: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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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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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大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切实保证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学校保护篇

 

        老师不得辱骂和体罚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直接针对未成年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例如老师直接打身体、扇耳光、让学生直接互相殴打、拿粉笔砸头或者脸以及言语上的辱骂等,都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师的这些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是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实施体罚行为的老师会构成犯罪。

        学校发生欺凌事件不可以隐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有效的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正常的学校秩序。学校和家长都要做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控工作。

学校应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欺凌和暴力行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言行。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的主阵地,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切实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筑牢“安全墙”,织密“防护网”,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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